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处理服务对象在租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的管理主体、内容和方法、报告与记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处理服务对象在租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2 目的
为加强服务对象租车事故处理的综合处理能力,确保各类租车事故来临时,公司能在最快的时间内做出有效的反应,做好各项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根据实际制定此办法。
3 主体
成立服务对象租车事故应急处置小组:
a) 组 长:经理
b) 副组长:副经理
c) 成 员:办公室人员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服务对象保证向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4.2 公司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服务对象的身份及信用状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合法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资料保密。
4.3 服务对象在租用公共自行车期间如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4.4 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服务对象应向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4.5 服务对象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4.6 服务对象如与其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或服务对象拒绝配合公司进行相关调查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服务对象承担。
4.7 服务对象在骑行过程中非公共自行车故障原因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4.8 未尽事宜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办理,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5 报告与记录
处理过程中要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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